[12] 以德国为例,即便将人之尊严视为最高的社会价值,并在基本法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宪法法院也一直避免对它进行定义。
实业界推动的移植(the Entrepreneurial Transplant)模式,是指从事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外经济活动)的公司、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出于商业或其他利益的考虑,主动接受外国法律并推动立法机构采用外国法律的情况。这就有效地在创新与现实和改革与稳定之间构筑了一个相互包容又充满活力的框架和机制。
法律移植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认识、改进和完善本国的法律,而且是为了推动全球法律(至少是在许多领域中)的趋同。[23]乔纳森·米勒,同注2引文,第842页。[7]勒内·达维德,同注3引书,第184、396 -419页。[44]这种选择性的借鉴和移植,对于中国渐进式的发展和改革进程起到了更具针对性也更有现实效果的作用。[37]张剑源:"移植法律的'病症'与'诊断'-以中国艾滋病法律政策为考察对象",《思想战线》2010年第4期。
在一定意义上讲,通过法律移植促进一国法制发展或形成全球治理的统一规范体系已经成为法制发展的常态。如果像一些发展中国家那样盲目地全盘照搬,也会造成新的法律体系与社会脱节的负面结果。这涉及到《选举法》的修改问题,需要在第二章选举机构中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授权上级人大常委会享有成立下级人大代表筹备组担当其大规模补选或首届代表选举之选举机构的权力。
而且,这项剥夺已经触及剥夺政治权利这项刑罚的内容。反之,这项功能的有效发挥,两个问题具有必要性:接到辞职申请后的调查程序,辞职接受投票的参考标准。进入专题: 人大制度 当选无效 代表辞职 衡阳贿选事件 。[7]由此,因为被确认当选无效之前以代表名义所投赞成票被剥离,而导致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人事任命、预算法案的得票率从原初的50%以上跌至低于50%,并不是没有可能出现。
因此,第54条关于补选的概括规定中没有涉及选举机构。516名被终止代表资格的前人大代表中,其中96名担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19]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多名副主任、秘书长、多名委员因涉案提出辞职被接受而代表资格终止,常委会陷入瘫痪,人大代表补选工作因主持机构缺位而无从召集。
代表辞职机制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践中建议辞职对此的限制需从条件和效力上受到制约,辞职接受与否的标准应予以规定以助于接受辞职投票的客观性,辞职被接受导致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效力仅及于同一人大本届的剩余任期。[12] 参见曹勇、彭丹:《人大代表该不该辞职》,载《南方周末》2004年8月25日第3版。如果两项效力认定机制区别仅在于发生事由而在效力问题上没有区别的话,两项机制的区分也就没有必要。以重庆市为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通过归谬法的上述运用可见,代表资格的终止仅属任内终止,不涉及任外剥夺。然而,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在现实的迫切性面前,显现出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困境,这也是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的现实迫切性所在。然而,从这两项效力认定机制的产生事由的对比中,可发掘出两者在效力认定上的分工。祸不单行的是,这次要补选的人大代表数量过大,以至于原本可以主持选举的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也多数终止,即常委会本身有待重新选举。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将选举机构单列为第二章,从结构上大大强调了选举机构的地位和作用。[21]作为新设地级市,三沙市同样面临第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机构应由哪个机构来担当的问题。
衡阳贿选事件属于典型的第一类违法行为。调查程序的目的在于接受辞职的投票在掌握必要信息的前提下有效展开。
[14]另一种是辞呈导致相关组织审查议员辞呈并决定是否接受,我国是其典型,人大代表书面提出辞职并不推定为被代表机关自动认可。此后的选举法虽然没有沿用这一条,在选举机构的种类和设置上也有所变化,但在临时性设置的特点上并没有产生本质性的变化。只是在第54条第4款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补选的具体办法留给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17] 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537名。《代表法》第49条规定了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的七项事由:(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同前注1,蒙志军文。然而,在衡阳贿选事件查实后,衡阳有关方面即责令[11]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由此才会出现在短时间内如此大数量由不同选举单位选举出来的代表在同一时段及时地、整齐地提出辞职,并由原选举单位分别接受辞职的现象。
可见,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是对代表监督中的两种代表资格确认机制,两者在效力上的明显区别是:代表资格停止的效力仅及于代表任期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的存续期间,它只是暂时停止,而代表资格终止的效力充斥终止之后的剩余任期,它至少是任内停止。(《衡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载《衡阳日报》2012年8月30日第2版。
当相关的人大行为已经生效,被确认当选无效者以代表名义在其中的投票等履职行为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22]2012年7月22日,三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公布了三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名。
前者使这次补选在常见的零星式补选中成为例外,后者使之成为人大代表补选工作例外中的例外。这不仅是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会议,其使命随着《宪法》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而完成。1953年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成立选举委员会,并毫不掩饰其临时性的设置特点,第41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全部完成后,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而且是中国人大制度的开端,其起点随着《宪法》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而开始。
由人大投票的(乡级人大),须经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我国人大制度中,同当选无效对应的另一种效力认定机制是代表资格终止。
(《市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昨顺利开幕》,载《衡阳日报》2013年5月23日第1版。另一方面,衡阳贿选事件中56名选自衡阳的湖南省人大代表被确认当选无效,已经不再是一个小比例了。
如果在本届人大存续期间,再一次出现的补选情形中,先前辞职被接受之前代表即使其所在选区出现补选代表名额,他仍然不具有成为补选之候选人的资格。二、衡阳贿选事件三层处理方案引发的三项规范空白 2013年岁末,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平地惊雷地被揭露在公众眼前。
[2] 蒙志军:《我省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载《湖南日报》2013年12月29日第1版。如此规范性、操作性思考,不仅追问着选举制度的细节设置和可操作性,而且为反逼选举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提供自新契机。[2] (2)对于收受钱物的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和军人代表大会分别接受516名衡阳市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5] 张鹭:《衡阳竞选黑金》,《财经》2014年第6期。
从重新补选的代表可以看出此前因涉案提出辞职被接受的代表构成。如果履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所投的赞成票或者否定票、弃权票已经产生投票结果并公布,则不具有溯及力,投票行为仍然有效。
但在选举机构的设置和功能上,并没有出现修改变化,仍然延续着两个特点:第一,为换届选举而设。笔者认为,这个平衡点的判断关键在于,被确认当选无效前以代表名义的履职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后一重冲击的意义上,前述三个方面处理所涉及的当选无效、代表辞职以及大规模补选的选举机构,虽然在《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能找到制度轮廓,但诸如当选无效、辞职条件、代表机关接受辞职的标准以及辞职代表资格终止期限等制度细节,仍是空白,留下了诸多思考空间。代表资格终止的效力至少充斥本届人大存续的剩余任期,如果在任期届满前代表资格已终止的前代表能再次成为同一人大的同一届代表,其弊端有二:第一,先终止再重新当选,不仅使得人大代表工作不严肃,而且耗费了不必要的成本。